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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违约金约定过高是否能获支持?

作者:★杨晶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11日
提问:
我2009年毕业后进入一家传媒公司,公司支付了培训费10,000元对我进行了3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同时,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我需在公司服务5年,如违约,我需承担违约金20,000元。2011年我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我支付违约金20,000元,请问公司的主张成立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你仅需支付未履行服务期间对应的培训费用3000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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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注意这里的专项培训费用的适用范围,与用人单位提供的正常的职业培训是有区别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约定服务期必须是针对特定的劳动者,且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提供了专项的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2、服务期的年限
《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的服务期的年限作出具体规定。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约定服务期。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10000元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但约定劳动者需为用人单位服务10年,这种约定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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